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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6]63号

来源: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联网平台

归档时间:2018-07-2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巩固提升为主线,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安全型、稳定型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施策、稳步推进,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适当新建等措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城镇管网延伸工程建设,构建以规模化水厂为主体、小型分散工程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扭转重建设轻管理、重乡镇轻村组、重集中轻分散的状况;坚持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破解城乡供水二元分割体制,研究制定城乡供水法规,推进城乡供水管理一体化。

  (三)目标任务。围绕“村村通自来水、户户饮放心水”的总体目标,力争2019年底前解决95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其中,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242万人的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各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确定的标准。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达到90%以上(其中平原地区达到95%以上、丘陵地区达到90%以上、山区达到8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其中平原地区达到90%以上、丘陵地区达到85%以上、山区达到80%以上);水质达标率有较大提高;小型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其他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逐步实现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建设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要求,“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工程严格执行“四制”,依法规范组建项目法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队伍,创新监理方式和建管模式,规范参建各方行为;小型工程以县(市、区)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开工、竣工验收、违纪违规查处“三公示”制度以及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一处、成一处。

  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要求,鼓励组建县级农村供水公司,对县域内部分或全部工程实行公司化管理;或分区分片整合水厂成立公司统一经营;或以乡镇中心水厂为依托成立乡镇农村供水公司,对全乡镇工程统一经营管理。较大规模水厂或实现公司化经营的水厂,应成立维修养护服务队,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专业能力的供水单位或专业维修养护服务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以县(市、区)为单元,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引水、制水、用水的全过程实时监测。

  三、水质保障

  (一)强化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以上规模水厂的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十三五”末完成“百吨千人”以上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

  (二)规范水质净化处理。“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水厂必须按制水工艺要求,安装过滤、消毒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对山丘区小型集中、联户、单户工程加强技术攻关,探索更加经济、适用、简便、有效的水质处理工艺和技术。对新建工程做好水源水质、水量论证,凡是没有水源论证、未开展工程卫生学评价、水质净化处理功能不全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三)加强水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职责落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鼓励以县为单位,整合水质、食品、卫生、药品等相关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技术,建立县级综合检验检测平台。环保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定期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情况;水利部门要做好农村水厂供水水质的巡回检测工作,督促“千吨万人”以上规模水厂建立化验室,加强对供水水质的自检工作。

  四、长效机制

  (一)建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在明确事权划分、明晰工程产权、建立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社会投入等。省级财政统筹资金,支持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对贫困地区予以重点倾斜。维修养护基金的储存、管理、使用由各地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农村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并随供水成本和供水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供水价格,不得计算政府投资和群众筹资投劳部分的利润。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给予农村居民一定的水价优惠。

  五、政策扶持

  (一)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县级统筹各类资金解决,包括上级下达的水利资金、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其他非税收入等。省级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实行资金、项目、管理、责任、招投标“五到县”,扩大县级资金使用自主权限,推进以县为主的水利资金统筹使用。“十三五”期间,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省政府将按照不低于“十二五”期间年度投资规模安排省级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来源和方式不变。37个贫困县应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重点予以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饮水问题,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中统筹解决。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国家发放的水利专项建设基金、抵押补充贷款、“过桥”贷款等金融政策,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

  (三)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采取参股经营、特许经营、社会捐助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引导群众自愿筹资投劳,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六、落实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给予指导、监督和资金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投资引导、政策利导、制度保障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严明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乡镇依托水利站,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分散及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监管及业务指导。发改、财政、卫生计生、住建、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物价、公安、税务、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规划计划审批、政策配套、资金保障、水质监测、水源保护、水价核定、供水执法、税费优惠等相关工作,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管理和供水服务等工作,合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合格率、年度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等作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考核市,市考核县,考核结果与下年度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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