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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水农[2017]13号

2018-07-20 14:11 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4月24日

  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水农〔2016〕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会议部署,积极谋划和做好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按照省水利厅召开的全省水利局长视频会议精神,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行具体部署、提出要求。组织召开全省农村水利工作交流会,进一步学习领会贯彻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部署,再次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年度工作。省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改革指导。同时,利用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审查等时机,赴试点灌区调研、检查,具体研究部署改革工作。(2017年3月底前)

  二、编制完善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水农〔2016〕40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办〔2017〕1号)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平湖市、德清县、浦江县、江山市、舟山市定海区等改革试点地区抓紧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及意见征求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行文,向省水利、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上报方案。(2017年4月10日前)

  三、组织开展试点方案审查

  省水利、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开展试点地区现场调研,核实改革准备情况,对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对接。对5个县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后实施。(2017年4月底前)

  四、全面开展试点区改革

  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在灌溉期前,完成改革灌区的试点准备工作,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2017年11月20日前)

  (一)明确工作分工。明确县级有关部门、试点乡镇(街道)和改革所在村、协会的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指导,配合物价部门测算农业水价,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主体,指导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立运行管护机制。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节水奖补机制。农业部门负责指导优化种植结构、农业节水技术的应用。物价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测算。试点乡镇(街道)根据灌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措施。村集体、用水户协会负责落实工程日常管护和用水记录,承担具体日常事务。

  (二)做好农户沟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乡镇、村要做好与改革灌区农户、种粮大户等的沟通对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农户清楚明白改革的政策、意义和目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真正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特别是农业用水计量方式、用水定额标准、奖惩方法等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要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户充分沟通,并通过村民民主表决、公开公示等形式,让农户逐步接受、参与和配合。

  (三)落实改革经费。试点地区要多渠道筹集改革经费,特别是落实农田水利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经费,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完成硬件配套。结合全省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和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县)建设,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需要的原则,配备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试点灌区泵站等的标准化创建和管理。

  (五)组织人员培训。组织改革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宣传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全面领会改革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改革的思想认识,切实提高用水管理水平,落实科学灌溉方法。督促指导试点区相关人员进行用水计量、补贴奖惩等相关数据及工作的记录,并形成台账,确保数据准确,公平公正。

  (六)掌握改革动态。改革开展过程中,各试点县(市、区)改革部门要实时关注试点区改革情况,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防止避免用水矛盾和纠纷,维护灌区社会稳定。

  五、总结提炼试点改革初步经验

  2017年底,由各试点县(市、区)总结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初步经验,评估改革初步成效,分析改革关键因素、困难问题等,提出试点工作补短板的对策措施。继续深化试点区改革,巩固试点成效。改革成效明显、条件成熟的地区,做好扩大试点准备,提前在县域范围内推广试点做法,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水利、财政、农业和物价等部门。(2017年12月10日前)

  六、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当前中央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在5个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10个左右的县(市、区),提前开展试点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再启动一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新增的改革试点县要根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状况和农业生产情况,确定改革试点灌区,做好改革准备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由市级水利、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审查后实施。(2017年10月底前)

  七、组织开展全省改革交流培训

  组织召开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交流会,学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农业水价改革的政策文件,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辅导,试点县介绍改革进展情况、具体做法和初步经验。举办全省农村水利基层干部培训班,深入讲解改革的政策、意义、内容以及方式,提高基层水利干部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认识,深入理解改革内容和实质,加快形成改革共识和有利氛围。(2017年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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