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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新水办建管〔2019〕4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网站

归档时间:2019-01-22

  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地(市)水利(务)局、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厅收到《自治区审计厅关于伽师县克孜勒博依乡分干渠防渗改建工程等7个项目有关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新审投移〔2018〕21号)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部分县(市)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涉嫌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新审投移〔2018〕28号),反映涉及全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伊犁州、巴州、博州等6个地州13个县(市)34个水利建设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违规出借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废标未废标、评标工作不规范、工程管理混乱、部分工程未按图施工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中特别是各县(市)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明显短板,严重影响了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反响很大。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补短板、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各州、地(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单位要对照上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迅速对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同时组织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扎实做好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全面规范建设管理。一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派驻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监理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二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管理。切实加强工程施工承包管理,严禁承包责任不落实,坚决杜绝水利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生,对已认定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惩处。三要加大对挂靠资质投标及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核查力度。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资质投标问题突出,严重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资质投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中标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场主要管理人员身份和资格进行核查,严格要求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施工和监理人员。四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要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质量监督人员和工作经费。五要强化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 93号),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州、地(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我厅在调查核实后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全疆通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新水厅〔2009〕58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水利部备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新疆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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